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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将3只新冠阳性的猫安乐死,你怎么看?
- 哈尔滨男子杀害脑瘫女儿获刑15年,那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提倡实施安乐死?
- 哈尔滨女子患癌症晚期,在医院跳楼砸倒楼下路人,对方当场昏迷倒地不起,围观者叹息:有啥想不开的, 你怎么看?
哈尔滨将3只***阳性的猫安乐死,你怎么看?
艾玛,这3只猫命咋那么好呢,死都死这么幸福,这么有尊严,比人都强!如果不把它们安乐了,它们也不懂得戴口罩,再东跳西窜地传染人,哪个合算?
想想人有了重病,浑身插满了管子,气管也被切开,浑身哪里都疼,呼天不应,叫地不灵,苟延残喘,躺在床上活受罪,想要求个安乐死,哪有可能!一是没这个政策,二是家人也想不开,舍不得在痛苦中挣扎的亲人离自己而去,所以病得憋屈,死前更是经受一番折磨!
这3只猫就不同了,得了病,它们也痛苦难受,喘不过气来,只是它们不会说,只能忍受着痛苦,被安乐了,它们也就结束了痛苦,何乐而不为呢。
猫也是一条命,在可能的情况下,确实应该救治,但得了***就不一样了,宠物店肯定不会治这种病,送医院还不恰当,给它们实行安乐,实在是对各方面都有利。
猫主人希望网友呼吁一下,帮她留下这三只猫,心情可以理解。但对猫来说,这可不是、虐待,实在是对它们好;对人来说,也是对人类的负责任!
虽然猫咪很可爱,但两次检测都是***阳性,安乐死也是最好的选择;
现在全国的***疫情,除了福建,就数黑龙江了,昨天黑龙江新增本土***肺炎确诊病例11例,总计已经有60例本土确诊病例!
1.病例发现时候,都是早期;
2.本次疫情的传染源还没有搞清楚,主要通过婚宴,多人游戏,多人聚餐等形式传播;
9月27日,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的确诊病例刘女士,接到社区通知:
她留在家里的3只猫因为两次核酸检测都呈阳性,要将执行安乐死,需要刘女士签署同意书。
刘女士在进入隔离区之前,就留足了猫粮和水,定期有社区工作人员帮忙照看,没想到在对她家进行居住环境检测的时候,给3只猫做肛拭子***样,两次都呈阳性!
28日晚上,据悉,刘女士这三只可爱的猫咪上了天堂。
哈尔滨男子***脑瘫女儿获刑15年,那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提倡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不会提倡的。现在无论怎样都是一个生命而且所谓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国家注重的也就是这样。
而是作为一个父亲,15年才抛弃这样孩子,就是我我不会恨父亲一点,照样感谢父亲爱父亲就是真有下辈子也一定要报答自己这辈子的父亲。15年……大家考虑一下这位父亲在现在的社会为了女儿承受了多大的压力受了多少累想尽了多少办法。赞同我请点一下,谢谢。
【不论什么,尊重生命】
哈尔滨男子***脑瘫女儿获刑而不是安乐死。
我认为是出于每人对生命的珍重。
男子已经***一年鲜活生命,不要在出现生命的逝去。国家也保护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渴望。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男子杀了人不值得原谅。而这个人还是他的亲生女儿!
现在在社会上的确仍存在抛弃自己儿女的现象,因为他们生来有缺陷。但也存在善良的人收留抚养他们长大成才。
而题主所问,***自己的脑瘫女儿获刑而没有安乐死,犯法了就得受罪。这是天经地义的。
对于***为啥不能放任,起码她的生命更长。
最希望的还是希望有个好的家庭呵护她。
关于上述情况我只是闲聊说一下个人的想法。在中国有各种各样的不治之病,对于对此种病人是否实行安乐死,我个人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的家庭来说,***设其中有一个人患了先天抑或是后天因素引起或导致的不治之病,最后的结果大都是灾难性的,这里面有经济状况、精力、世俗流言蜚语等等压力及条件的原因,如果从这个方面来讲,似乎安乐死应该值得提倡推广。但也这只是普遍性的不代表世人都认可理解,我觉得可能和当事者的心态有关,持反对意见的人可能把它当作一种精神寄托,毕竟活人是看的见的。我想安乐死这一提法需要一个逐步渐近的时间过程,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某个时刻会得到提倡推广,但不是强制性的。
首先,我非常感谢邀请。
对于“安乐死”,已经在有些国家允许了,但是在中国对不起,不行。也许对于那些正在被病魔无情折磨的人来说,安乐死也许是对于他们来说最好的选择了,是一种解脱。
但其实也许在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允许安乐死的时候,我们却没有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现状。下面我想从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国家不允许“安乐死”制度。首先,安乐死制度的本质是合法***。而“协助***”在我们国家是故意***罪的一种。在国外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但在中国不允许。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赐人死亡严重违背医生的职责。
第二点,如果认为病痛没有办法救治,那么我们就不救了,就让他安乐死吧。这样的话医学又该如何发展呢?如果安乐死不是病人的意愿呢?有没有想过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们真的是自己自愿的么,久病床头无孝子不是没有道理的,到底是绝症还是绝望,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是儿女为了减轻照顾父母的责任,逼着他们签下愿意接受安乐死的确认书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深思的问题。
第三点,我们无法预知将来发生的事情,凭什么就判断病人没有好转的可能,凭什么就不认为下个月,明天不会出现新技术、新方法治疗病人?我们对未来将要发生的,总要怀有一种好的期待。
还有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制度,安乐死制度还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探究的现实问题。总之,安乐死的代价实在是太大太大,很可能是全国上下众多无辜的人命,甚至形成产业之后会改变很多人的医疗观念和养老模式,太过动荡。
安乐死主要面临着以下三个传统观念的困境,它们分别是中国传统生死观念、传统家庭***观念及传统医学***观念。
首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有着“重生厌死” 的思想。几千年的文化积淀,儒、释、道已构成了中华文化的主要理论框架,然而无论是那一派别,都有着惜生轻死的思想。人们对于生总是充满期待与向往,而对于死总是拒绝与回避,并深信着“好死不如赖活”“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信念。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去破坏我们的生命,蝼蚁尚且偷生,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更是应该好好珍惜我们的生命。
首先,安乐死触犯了我国刑法对人的生命进行保障的法律,安乐死在我国面临着法律的制约,在我国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要被追究故意***的罪行,因它表面上与故意***罪在构成要件中有许多吻合之处。
其一,在主体上,安乐死的实施者与被实施者处于分离状态,不具备同一性。故意***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其侵害者与被侵害者显然也不具备同一性,因而安乐死与故意***罪在主体上具有相同性。
其二,在客体上,安乐死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故意***侵害的也是自然人的生命,患者的身份、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及是否濒临死亡等因素都不会影响故意***罪的成立。 其三,在主观要件上,实施者确实是有结束被实施者生命的意愿。在故意***的情形中,实施者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或者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依然实施该行为,期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产生。安乐死的实施者是能意识到他的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产生,从一定程度上它是吻合了故意***罪的主观期望。
其四,在客观要件上,实施者的行为确实是导致了被实施者的死亡,提前结束了患者的生命。不管是安乐死还是故意***,排除故意***未遂,两者最终的 18结果都是导致了患者生命的结束。
人们担心安乐死一旦在我国立法,会不会导致当一个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所需、需要人照看时,考虑到子女的感受,是不是就得去安乐死呢?
哈尔滨女子患癌症晚期,在医院跳楼砸倒楼下路人,对方当场昏迷倒地不起,围观者叹息:有啥想不开的, 你怎么看?
有钱任性,没钱认命!
没有保险闹得,中国人民非常勇敢,顽强不屈的拒绝保险。死了也惊天动地
有一次我销售保险找客户,我楼下按门铃,我一抬眼,看见客户立马蹲下了!
成功的躲过我推销的保险,不知能不能躲过疾病
我是相当佩服这个跳楼的病患,我感觉***都是勇士,所以才有安乐死,有许多人不怕死,但真的怕自己动手,还有的就是被病痛折磨到一定时候了敢自己下手,可失去了动手能力(行动不便),想开就是来到这个世界我们自己不能做主,离开时我们自己也是无能为力。趁当下[_a***_]好,多享受生活的美好,一旦到了哪天也不后悔,勇敢面对吧!
她为什么想不开,还不是因为癌症晚期了,痛苦不堪不说,还花了很多钱,她也是有血有肉有感知的人,她看到了因为她,家人的不堪重负,是病入膏肓了使她万念俱灰的,要不然我想只要有一线生机她绝不会跳楼的,这个决定挺不容易下的,人生在世不容易,希望她在天堂里安息,不再有被病痛折磨的苦了,只是可怜那个被她砸着的人了。
我比较赞成这个女人的这种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安乐死,对于癌症患者来,他(她)们有权力选择自己的生死。癌症患者的***与一般性的***,有着根本的不同。癌症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只有他(她)们自己才能体会的。那种病苦,那种绝望,那种悲哀和无奈,只有一死才能够得到解脱。
我不认为癌症患者选择死亡,就说明他们的心灵是自私和软弱的,恰恰相反,他们是用自己的方式选择了“安乐死",尽管这种死法是那么的残忍和无法接受。
至于文中所说的哈尔滨的女子跳楼时砸中了路人,只能说是个不幸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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